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程序如下:
1. 时间条件 :
当事人应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 复核流程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如果复核结论要求重新认定,原办案单位应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制作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认定书。
3. 复核申请内容 :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4. 受理与不予受理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5. 复核审查内容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6. 复核方式 :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通过以上步骤,当事人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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