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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一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婚姻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1. 胁迫的定义 :胁迫指的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结婚。

2. 有权请求撤销的主体 :受胁迫的一方,即结婚时非出于自愿的一方。

3. 提出撤销请求的时限 :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婚姻后,该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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