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

我国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是 GB/T 23861-2009 ,该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中规定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基本原则,应一切以征婚者为中心,尽力满足其需求;不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并应保障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标准明确要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上岗前和上岗后均应接受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意识和职业化、婚变心理学、沟通技巧及案例分析等。标准首次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向征婚者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要求及费用;婚介服务机构应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应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同时,婚介机构应要求征婚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明;对于征婚者提出的问题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标准明确要求,婚介机构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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