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和民法典有什么区别

1. 离婚冷静期 :
婚姻法中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疾病告知与婚姻撤销 :
婚姻法中,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3. 家庭付出补偿 :
婚姻法中对于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能难以获得补偿。
民法典明确了离婚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4. 无过错方权益保护 :
婚姻法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力度较弱。
民法典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 婚姻无效的情形 :
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姻无效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明确了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6. 婚姻存续期债务判定 :
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姻存续期债务判定的规定。
民法典在这方面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7. 其他财产关系 :
婚姻法中调节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中其他财产关系一般以约定为主。
8. 法律术语的严谨性 :
婚姻法中的法律术语表述相对不够严谨。
民法典在语言上更加严谨,例如将“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必须”修改为“应当”等。
9. 家庭关系与家风 :
婚姻法中没有涉及家庭关系和家风的内容。
民法典中新增了关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内容。
10. 近亲属概念 :
婚姻法中没有近亲属的明确概念。
民法典中增加了近亲属的相关内容。
以上是民法典与婚姻法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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