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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具体解释如下:

1.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个人债务的清偿 :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只能要求欠债的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3. 个人债务的情形 :以下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总结: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了夫妻在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则只能要求欠债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哪些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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